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管轄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具體在北京市的情況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轄的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個交通支隊分別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順義、平谷、懷柔、密云、延慶、門頭溝、大興、機場、亦莊開發區等9個區縣由各區(縣)公安分(縣)局下屬的交通(巡)支(大)隊負責處理轄區內的交通事故。具體處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隊的事故科或者執勤隊的事故組負責。
三、交通參與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不論損失大小,首先必須要停車,保護現場。然后根據損失的大小確定下一步應當做什么。
四、對于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了《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通告》第二條規定:“本通告所稱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圍內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體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處理。
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條中第三十四(非司機)、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單方事故)項情形的,不適用自行協商處理。”
五、對于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也就是說,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當事人可以利用石塊、磚頭、白灰等物品在地面進行明顯標注。
六、發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北京交管局規定,對于舉報屬實的,除給予經濟獎勵外,對于本市司機,可以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去年京沈高速路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棄車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座上一輛出租車,對話中出租司機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況后,對他進行勸阻,并將車輛開到交通隊報案。出租司機得到了兩萬元的獎金,并清除其違章所積累的分值。
七、發生交通事故后,在現場應當采取什么措施保護自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八、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根據《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精神,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于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書面記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后撤離現場。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只有一方當事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候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的,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簡易程序對交通事故實施快速處理。
九、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應當如何處理?
事故當事人之間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同時必須做好自身安全維護。
十、事故當事人撤除現場后,一方反悔怎么辦?
如果撤除現場后,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僅就在損害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責任方可以持《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協議書》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如果撤除現場后,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哪些事故雖然事實情況,且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當事人也必須保護現場,立即報警,等候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怎么辦?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或者司機沒有足夠的搶救費用,醫療機構也必須救治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
交通警察對現場勘查完畢后,要求當事人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時,當事人應當怎么辦?
交通事故現場圖是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記錄,事故當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簽字確認后,首先要核對現場圖與事故現場是否一致,對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釋,如果認為現場圖與事故現場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進行復核,對于復核無誤的,當事人應當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
如果當事人無理由拒絕簽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現場圖上記錄當事人決絕簽字。本現場圖依然存在證據效力。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第二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工作證及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
三、扣行駛證的: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限限制?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扣留機動車上的貨物怎么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扣留機動車的時限限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鑒定的時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接到報案后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地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死者親屬在幾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尸體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權得到檢驗、鑒定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怎么辦?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當事人可以申請幾次重新檢驗、鑒定、評估?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的時限與檢驗、鑒定的時限相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事故責任的種類?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在導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各方的責任,作用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作用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作用小的,承擔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的,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結果改變的,應當根據重新檢驗、鑒定結果在五日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有那些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有如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成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對無法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否必須進行調解損害賠償工作?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否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么辦?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哪些人可以參加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最多應為幾人?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調解應由幾名警察主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調解采取什么方式進行?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布。
調解是否允許旁聽?
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托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六)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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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履行的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是否有權提出的回避申請。
對當事人認為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