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電放是指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指定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授權(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以下是做電放的幾種情況: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簽給客戶)。
Carrier(以B/L樣本方式將有關情況告知對方) 出單MB/L copy件、貨代傳給MB/L COPY 客戶,客戶確認OK后,客戶傳電放申請書、貨代、傳電放申請書給Carrier。若Carrier同意電放,通常于貨裝船后:Carrier 傳電放信或給電放號shipper傳電放信或給電放號Consignee 貨抵目的港后,Consignee憑電放信或報出電放號,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貨。此種情況多見于目的港在東南亞地區時,因為電放快而B/L流轉(郵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 對M—B/L電放。
使用貨代的代理,簽發正本H—B/L,對M—B/L電放即意味著以電放信代替M—B/L之功能(當然不可能簽M—B/L正本單)。 貨代給其客戶簽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戶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戶名(即真正的收貨人)。Carrier給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貨代名,Consignee填貨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貨代與其客戶對好單后,將客戶回傳給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欄,由客戶名改為貨代名,將Consignee欄由真正的收貨人改為貨代之代理,其他內容不動(其他內容指品名,包裝,件數,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嘜頭及嘜碼),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欄后將此單傳給Carrier。以上操作中貨代傳給Carrier之單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電放信:Carrier→貨代→貨代之代理→Carrier(貨代之代理交出電放信或報出電放號后即從Carrier處取得D/O) H—B/L流程為:貨代→客戶(啟運港)→客戶(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戶交出H—B/L從貨代之代理處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為到付運費必囑咐目的港代理收齊運費后才放貨!此種情況除要給代理一筆代理費外還需給船公司電放費(約$15)。
3) 對H-B/L電放簽發正本M-B/L使用貨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貨代的代理憑正本M-B/L換取D/O,電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戶(起運地)→ 客戶(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戶憑電放信(或電放號)從貨代代理處換得D/O。 4)雙電放。不簽正本HB/L與MB/L,Carrier將其制定的電放號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將其制定的另一電放號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電放提單的產生主要是為了解決目的港“貨到提單未到”的矛盾。提單的正常流轉是以其能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之前到達收貨人手中為前提的,這在過去是不成問題的。提單是物權憑證,客戶只有拿到提單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關提貨。電放提單意味著你放棄正本提單(original BOL),客戶只要有電放提單的復印件或傳真件就可以提貨。一般貨物運輸時間比較短的會采用電放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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