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
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請資格說明、申請的業務項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說明、現有條件、市場分析、業務預測、組建方案、經濟預算及發展預算等;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4.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企業章程(或草案);
6.主要業務人員情況(包括學歷、所學專業、業務簡歷、資格證書);
7.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投資者的驗資報告);
8.投資者出資協議;
9.法定代表人簡歷;
10.國際貨運代理提單(運單)樣式;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1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1(附表1)(附表從略-編者);
13.交易條款。
以上文件除3、11項外,均須提交正本、并加蓋公章。
(二)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該審核包括:
1.項目設立的必要性;
2.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申請人資格;
4.申請人信譽;
5.業務人員資格。
(三) 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后,應將初審意見(包括建議批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投資者出資比例等)及全部申請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時間要求,報外經貿部審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1.文件不齊;
2.申報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經貿部已經通知暫停受理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經貿部經過調查核實后,給予不批準批復。
1.申請人不具備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資格;
2.申請人自申報之日前5年內非法從事代理經營活動,受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3.申請人故意隱瞞、謊報申報情況;
4.其他不符合《規定》第五條有關原則的情況。
(六) 申請人收到外經貿部同意的批復的,應當于批復之日起60天內持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正本),憑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外經貿部領取批準證書。
(七) 企業成立并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后,可申請擴大經營范圍或經營地域。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經過審查后,按《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報批。
企業成立并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1年后,在形成一定經營規模的條件下,可申請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并由該企業持其所在地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務院部門在京直屬企業持外經貿部的征求意見函),向擬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不合計劃單列市)進行申報,后者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外經貿部報批。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總公司。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非營業性的辦事機構,必須報該辦事機構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請,除報送本細則第十二條中有關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批復(影印件);
2.批準證書(影印件);
3.營業執照(影印件);
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2(附表2,設立子公司的為附表1)(附表從略--編者);
5.經營情況報告(含網絡建設情況);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機構負責人簡歷;
7.上一年度年審登記表。
(九) 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收到同意的批復后,應當于批復之日起90天內持總公司根據本細則第十條規定增資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報告及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正本),憑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外經貿部領取批準證書。
(十) 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領證手續或者自領取批準證書之日起超過180天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的,除申請延期獲準外,其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資格自動喪失。
(十一) 外經貿部可以根據國際貨運代理業行業發展、布局等情況,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申請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經貿部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
(十二)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發生以下變更,必須報外經貿部審批,并換領批準證書:
1.企業名稱;
2.企業類型;
3.股權關系;
4.注冊資本減少;
5.經營范圍;
6.經營地域。
發生以下變更,在報外經貿部備案后,直接換領批準證書:
1.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冊資本增加;
4.隸屬部門。
(十三)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持批準證書向工商、海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任何未取得批準證書的單位,不得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使用"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與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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