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近日,一篇《全險為何不能全賠 聚焦車險“霸王條款”》的報道引起了各大媒體對車險“霸王條款”的關注。對此,中國保監會表示,要完善車險“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車險行業還存在哪些不合理或不合情的條款“禁”令?投保人應當如何規避保險公司的虛假宣傳?車險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項和省錢訣竅?和訊保險整理了近期報道,為投保人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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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市場的霸王條款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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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市場的投保理賠有“陷阱”
車險“霸王條款”四面楚歌
被媒體稱為“霸王條款”的車險無責不賠付的規定近日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2月22日,多位業內專家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卻認為,條款本身并沒有太大問題,有其一定合理性,問題的關鍵在于,是否有配套服務及措施來解決客戶的無助。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也于2月22日晚間緊急發出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報批條款和費率。
無責不賠有前提
目前,在車輛損失保險合同中,通常有一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導致在實際理賠中出現了無責方索賠無門或是事故方主動多承擔責任以獲得高比例賠償的現象,進而引發諸多不滿。
“其實,這種規定屬于國際通行的做法。”一位保險專家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關鍵不是要去改變條款,而是要在保險公司之間建立起協商機制和互相結算機制,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大監管力度。
記者注意到,《保險法》中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這種索賠是雙向的,只不過要考慮哪種方式更加便利。保險公司也可以借此進行一個深入的調整,以讓客戶能夠得到索賠。”某保險公司理賠部相關人士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保險公司應積極主動的協助客戶向全責方及全責方的保險公司進行溝通,不應讓客戶處于“無助”的狀態。
據其介紹,目前在實際的理賠中,大多數全責方還是在交警調解或者雙方友好調解的過程中妥善處理了,不會增加無責方的麻煩。有專家指出,單純指責車損險中的“無責不賠”條款為“霸王條款”是片面的。
執行條款應嚴格
據記者了解,目前的保險產品主要包括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后者又分為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專家指出,交強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車主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賠償。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則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
但據介紹,目前北京、重慶、江蘇等地方法院都有“認定保險公司無責不賠,以及按責任賠付條款無效,支持消費者合法訴求”的類似判決。針對這一現狀,昨日晚間,中國保監會已發出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報批的保險條款和費率,而此通知正是針對當前車險市場的這一熱點問題。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下一步保監會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車險服務。包括推動車險產品創新;不斷改進車險理賠服務機制,要求保險公司依法履行賠付義務;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車損險“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等。
全險為何不全
實際,對于車險的不滿,并不僅限于“無責不賠”這一條款,很多消費者的怨氣是來自“上了全險,卻得不到"全面"的賠償。”業內專家表示,造成這樣的局面,可以說與銷售環節的誤導以及大眾對車險的認知不夠有很大關系。
昨日,一位業內專業人士告訴記者,“全險是一個非常容易讓大家誤解的概念,可能在消費者看來,就是"出了險,都能賠"。但實際的情況是,車險都是列明保險責任的一種保險,會有除外責任,因此,并沒有所謂的全險概念。”
據其介紹,現在各家公司包括主險、附加險等,大大小小有三四十種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只是基本選擇了符合他現在風險需要的產品,或者說基本涵蓋了可能遇到的風險。但如果將所有的風險都轉嫁給保險公司,價格對于消費者就是一個新的問題,因為風險與價格是對等的。“大家對全險的概念一定要拋棄,在選擇產品是,要先考慮自身的保險需求,其次看保險公司的品牌和服務,最后便是比較價格,這樣才能獲得理想的保障。”(來源:國際金融報 作者:黃晶華)
車險“無責免賠” 不是不賠而是該誰賠
所謂“無責免賠”并不是不賠,而是該由誰來賠的問題。如果對方車主買了商業三責險,那么對方車主就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自己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車主就可以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里獲得全額賠償;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保險,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則應當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車主上了全險,找保險公司理賠卻得不到全額賠償;投保車輛在事故中沒有責任,保險公司也就不賠償……”近日,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引起了熱議,“無責免賠”這一說法被媒體廣泛傳播并指責為“霸王條款”。
何為“無責免賠”?
汽車保險合同中的“按責任賠付”條款,車主們都非常熟悉。無論是車損險還是商業三責險條款中都明確規定: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保險車輛方負全責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保險車輛方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70%;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備受公眾質疑的“無責免賠”條款,實際上指的就是上述條款中的最后一項。簡單說來就是,如果車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將不對他的損失進行賠償。
“我買的是全險,現在我的車受了損,保險公司憑啥不賠我?”對于車主的質疑,記者專門采訪了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產險部主任李楓。
李楓告訴記者,車主們的疑惑是可以理解的,但仔細分析車險條款,所謂“無責免賠”并不是不賠,而是該由誰來賠的問題。“無論是按照法律的"過錯原則",還是保險中的"責任劃分",賠償主體都應當是對車主造成損失的對方車主。如果對方車主買了商業三責險,那么對方車主就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把自己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了保險公司,車主就可以從對方車主投保的保險公司那里獲得全額賠償;如果對方車主沒有購買保險,按照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則應當由對方車主來對受損車主進行賠償。”
涉嫌“霸王條款”?
目前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已經達到2億輛左右,隨著汽車產銷量的大幅增長,汽車保險業也發展迅速。與此同時,有關車險的投訴和糾紛也顯著增加。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司法實踐當中,無論是法院還是律師,通常都認為保險公司“無責免賠”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且該條款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有“霸王條款”嫌疑,因而在司法實踐當中保險公司往往都以敗訴告終。
有律師稱,無責不賠從保險合同的形式來說是一個典型的免責條款,一定要清晰明示給消費者,但保險公司卻沒有把這條規定放在免責條款之下,而是放在賠償處理下面。“也就是說,你既然是免責條款,為什么不把它直接寫在合同的免責事項之下。我認為這是一個陷阱條款,刻意讓消費者看不到這條免責條款。”
“為什么要用自己掏錢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的責任買單呢?”對于律師的指責,一位保險業內資深專家稱,保險條款的設置既要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又要遵循保險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國民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來確定的。而保險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并沒有責任,并不需要通過自己所購買的保險來為對方過錯導致的責任承當損失。受損車主獲得賠償的途徑可以是對方的民事賠償,也可以是對方掏錢投保的保險公司來賠償。而且在費率的浮動上,由于對方承擔全責,所以上浮的費率也是對方的費率。
“這樣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也符合保險的責任劃分原則。值得強調的是,所謂的"無責免賠"并不是一個免責條款,恰恰相反,它是一個明確責任劃分的條款。因為我國車險條款從設計之初就有車損險和三責險,車損險針對的是車主自身造成的損失,而三責險保的是車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兩者相互配合基本覆蓋了一般雙方事故中的損失補償。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責任劃分的條款,那么無責方車主在事故發生后,既可以通過自己購買的車損險獲得賠償,又可以從對方車主那里獲得對方的三責險賠償或者是民事賠償。這顯然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可能通過保險獲得超出損失以外的額外利益。”上述專家如是說。(來源:金融時報 作者:張蘭)
保監會:要完善車險“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
針對當前車險市場的一些熱點問題,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監會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保險產品。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嚴格執行經保監會審批和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于不認真履行保險條款義務、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監會將依法嚴肅查處。
據該負責人介紹,下一步保監會將推動保險公司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車險服務。一是推動車險產品創新,支持和鼓勵財產保險公司根據市場情況,不斷創新、豐富商業車險產品和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種類、多層次的保險需求;二是不斷改進車險理賠服務機制,要求保險公司依法履行賠付義務。三是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及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車損險“代位求償權”標準和流程等,通過簡化流程、單證、運用電子化技術等手段,為事故雙方理賠提供方便。
名詞解釋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來源:金融時報 作者:張蘭)
拒賠事件
引擎蓋砸死修車人 保險公司拒賠車險輸官司
中新網徐州1月25日電(李東艷 李濤)投有交強險的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規定進行賠付是眾所周之的事情。但如果車輛不在運行過程中,而是在修車時的靜止狀態下意外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呢?1月24日,江蘇豐縣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涉案保險公司按交強險規定賠付受害人近親屬11萬元。
2010年9月16日20時40分,程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車輛發生故障,程某便將車停靠在緊急停靠帶內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程某升起駕駛室,由于天色已晚,便讓乘車人李某拿手機照一下。沒想到,程某剛起身準備去駕駛室拿東西,引擎蓋就突然掉下來,將李某壓在下面。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原因的發生是因為駕駛室液壓支撐桿上端與駕駛室接觸部分的螺紋磨損,液壓支撐桿與駕駛室完全脫離后忽然墜下,將李某夾壓其間,致其當場死亡,程某與李某均無責任。事后,李某的近親屬向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該起事故為意外事件,并非交通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只要具備車輛、道路、過錯或意外、造成損害后果四個要素即構成交通事故,車輛在運行中并非我國法律規定的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本案中程某駕駛的車輛因發生故障停靠在道路上,李某在下車檢查時從物理位置上講已經不是本車人員,屬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其被駕駛室夾壓致死,根據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分析,本案應當屬于交通事故,判決涉案保險公司按交強險規定賠付受害人家屬11萬元。
定損額高于免賠額 人保財險為啥不能賠
當越來越多車主漸漸接受保險公司免賠額(即保險公司免賠的額度)的“霸王條款”時,市民劉先生卻又碰到了新的問題。昨日,市民劉先生來電反映,他出險后的定損額高于免賠額,最后保險公司卻得出不予賠付的結論,還給出了兩種不同的解釋。對此,保險公司回應稱,可能是銷售人員解釋不到位。
市民:免賠額為何兩種算法
劉先生在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為愛車投了保。前兩天,劉先生的車被刮傷,他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經定損,確定損失金額為400元,因找不到責任方,保險公司確定賠付比例為70%。
“保險條款中,不計免賠率下面有一附加條款免賠額300元。400元減去300元免賠額剩下100元,按比例應理賠70元。但理賠員卻說是400元×70%=280元,低于300元,不能理賠。”
劉先生當即向保險公司咨詢對“免賠額”條款的解釋。對方告知先減去免賠額,再按比例賠付。當他把理賠員的說法告知對方時,對方立即改口稱,是應該按照理賠員的說法。
探訪:工作人員說法前后不一
昨日,記者致電該公司全國客服熱線,工號為884號的工作人員說,“損失低于300元的不予賠付,超過的先減去免賠額,再按照比例賠付。”
“我的定損是400元,那是不是說超過的100元可以對我賠付呢。”“是的。”“那為什么理賠員表示不能賠?”“哦,理賠員說得對的,損失首先要按照責任比例分割,然后再減去免賠額。”
解釋:銷售人員未解釋清楚
該工作人員稱,理賠人員已解釋得很清楚了,要是有不明白請打另一個咨詢電話。但記者一直未打通該電話。
隨后,記者致電該公司理賠中心客戶投訴受理處。一位王姓工作人員表示,免賠額是保險公司為規范道德風險做出的規定,大多保險公司都有此規定。
“免賠額的具體內容是,定損額度首先乘以賠付比例,然后再減去免賠額。比如400元的損失,按70%的賠付比例,就是在免賠額以下的。如按照最高賠付比例80%計算,消費者也僅能拿到20元賠款。”王說。
面對為何有兩種解釋的質疑,該工作人員說,“非常抱歉,因為銷售部和理賠部工作跨度較大,可能保險銷售人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觀察 業內慣例何時打破?
雖然現在已經結案,但劉先生覺得自己被“忽悠”了,“錢是小事,但情感上過不去。”
劉先生表示,自己有兩個疑問:首先是,購買保險時,銷售人員為何不提醒有免賠額?
其次是,理賠時,為何保險公司內部有兩種說法,并且自相矛盾?
對于劉先生的遭遇和疑問,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用定損額先乘以賠付比例,再減去免賠額是業內慣例。
據介紹,在保險條款中,賠付比例和免陪額都各自有規定,但并沒有規定是先乘以賠付比例還是先減去免賠額。因此,“保險公司肯定會按照有利于自己經營的方式來賠。”
不知這種“霸王”式的業內慣例何時才能打破。(來源:長江商報 作者:李艷培)
車險理賠攻略:收費停車場丟車保險公司不理賠
今年7月中旬,家住華陽的辛先生將車停在某露天收費停車場后,和朋友進了附近的一家茶房喝茶,兩個小時后,他和朋友來到停車場取車,卻發現車丟了。后來,他找到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理由是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
就此記者咨詢了相關專家,據其介紹,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除此之外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此,無論是車丟了,還是被劃了,保險公司一概不管。
提醒:收費停車場中丟車不賠
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凡是車輛在收費停車場或營業性修理廠中被盜,保險公司一概不負責賠償。因為上述場所對車輛有保管的責任,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此,無論是車丟了,還是被劃了,保險公司一概不管。專家支招:收好停車費收據
車在收費停車場被丟,正確的方式是找停車場索賠。因此,駕駛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車時收好停車費收據,雖然很多收費停車場的相關規定中寫著“丟失不管”,但根據我國合同法中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定,這屬于單方面推卸自己應負的責任,如無法協商解決,只好訴諸于法律,目前已經有人打贏了這樣的官司。
未年檢的車出險不賠
在保險合同中有規定,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于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專家支招:按時年檢
車主千萬要切記按時年檢,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賠時“屋漏更遭連夜雨”,罰款事小,被拒賠事大。
駕駛人未年審不賠
駕駛員沒有年審,所開車輛屬于不合格車輛,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拒絕任何理賠。
專家支招:準時年審
認真一點,別怕麻煩,該年審的時候就去年審。
報案不及時不賠
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應向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報案,同時一定要在48小時內報案,否則有可能直接被拒賠。專家支招:48小時內“報案”
車主出險后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的義務,切記“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撞車了一定要先向第三方索賠
在不幸出險后,被保險人必須先向第三方索賠,才有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放棄了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而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
險公司將拒絕賠償。因為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專家支招:先找對方索賠(責任在對方)
一旦出險且責任在對方,一定要先找對方索賠,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強制執行未果的證明),才可以理直氣壯地找保險公司賠償。
撞人后精神損失費不賠
保險公司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保險條款明確規定了,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為責任免除。專家支招:先私下和解(責任在自己)
一旦出險而且責任在己,最好能和對方商討一個比較能令大家滿意的處理方法,寧可多給對方一點錢,達成私下和解。
未上牌照的車不賠
車輛在出險時,保險車輛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保險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在規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專家支招:加倍小心
新車上牌之前,切記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車不要被盜和被撞。
自車撞了自家人不賠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講,就是排除4種人:即保險人、被保險人、本車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還不僅在車險中,在其他責任險中也有相關規定。專家支招:安全第一
在駕駛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盡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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