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簡稱機場建設費)是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項用于機場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機場建設,主要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安全和消防設施及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的建設,由各承運人負責代收,任何單位及地方不得截留、挪用機場建設費和擅自擴大機場建設費使用范圍。
從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香港、澳門)航班,由原在機場辦理機場建設費繳納手續,改為在購買機票時一并繳納;機場建設費以航段為計收基礎(注:經停旅客不收取機場建設費),取消原8小時以內中轉免繳機場建設費的規定。機場建設費在機票價外單列項目反映,并由實際承運的航空運輸企業負責代收。
2、
機場建設費征收范圍
凡是從中國境內機場乘機旅行的旅客,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乘坐商業專、包機的旅客也須繳納機場建設費。但以下人員除外:
(1)
乘坐國際及香港、澳門航班出境的持外交護照的旅客;
(2)
年齡在12周歲(含)以下的兒童及嬰兒。
3、
機場建設費征收標準:
(1)
乘坐國內航班的每人50元人民幣;
(2)
乘坐國際和香港、澳門地區航班的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游發展基金每人20元人民幣);
(3)
乘坐下列機型的國內支線航班的每人10元人民幣:
機型名稱 機型代號 座級及發動機
大篷車 208 9座渦槳
Donier328 D38 30座渦槳
ATR-72 AT7 64-70座渦槳
CRJ-200 CRJ 50座渦扇
ERJ145 ERJ 與EMB145屬同機型
新舟60 EM4 60座渦槳
沖8-400 DH8 70座渦槳
運12 YN2 渦槳
4、
機場建設費的其它規定
(1)
旅客退票,機場建設費應該全額退款;
(2)
旅客購買國內航線聯程聯程不定期客票(即OPEN票)時,按實際機型征收機場建設費;
二、 燃油附加費
燃油附加費在旅客購票時與票價一并收取,項目代號“YQ”及標準在客票上單獨標示。
1、
征收范圍
不含內地與香港、澳門航線的國內航線,以航段為單位定額計收。
2、
征收標準
(1)
嬰兒:按成人普通票價10%計價的嬰兒免收燃油附加費;
(2)
兒童及軍/警殘:按成人普通票價50%計價的兒童(含無成人陪伴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和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燃油附加費,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費;購買45折(含)以下客票的兒童、軍/警殘,按本條(3)的標準征收燃油附加費。
(3)
其它旅客:
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航段;
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80元/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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