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不僅會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還會使消費者受損失。在我國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法規的,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1、民事責任
為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正當競爭權利,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對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且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此條規定了適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所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設有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例如,第27條中的“中標無效”,就是專門針對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設置的。
2、行政責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反不正當競爭法幾乎對每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都規定了制裁措施。這些行政制裁措施歸納起來有:
(1)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
(2) 沒收違法所得;
(3) 罰款;
(4) 吊銷營業執照;
(5) 責令改正;
(6)給予行政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三種行為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未被提及,即第11條低價傾銷行為、第12條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第14條詆毀商譽行為。對此,被侵害的經營者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要求賠償,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如民法通則、價格法等)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對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僅適用上述六種行政責任中的第五種,即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3、刑事責任
對情節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予刑事處罰,是各國競爭法的通行做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下列三種行為,即商標侵權行為、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廣告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規定。刑法也將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作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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