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外國企業如何在國內繳企業所得稅呢?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所設的營業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選定的合并申報納稅的營業機構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所設的營業機構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區的,選定的合并申報納稅的營業機構應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所選定的營業機構應當是一個對其他各企業機構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并設有完整的賬冊、憑證,能夠正確反映各營業機構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的營業機構。
對合并申報所涉及的營業機構,若有使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如果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照由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選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虧損的數額應按照為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89、90、9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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