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杭州貨運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事故賠償手續都有哪些?根據《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貨運事故賠償案件的處理應遵循的程序規則,主要有下述幾個方面的內容:
(1)索賠的提出和受理。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貨運事故賠償的,應在收到貨運記錄次日起180天內提出《賠償要求書》;超過時效再提出索賠要求,不再受理。貨運事故若發生、發現于貨物交送前,應向到達地的承運人提出;若發生、發現于貨物交付時,應向到達地的承運人提出;承運人在起運地或到達地未設立業務機構也無業務代理人的,直接向船舶所屬單位提出。提出索賠書的同時,應隨附貨運記錄、貨運單證和物貨損失清單、價格證明文件。承運人受理索賠要求時應審查的事項包括索賠時效、索賠人的要求權利、應附的單證等,經審查不合規定要求的,應向索賠人證明理由,退回文件。受理的案件應開給接受賠償要求收據,并在賠償要求登記簿內編號登記。
(2)處理期限和結案。承運人對賠償要求要抓緊處理,一案一清,最遲在收到索賠書次日起60天內答復索賠人。承運人判明屬本單位責任時,應盡快賠償結案;判明是其他單位責任時,應及時將賠償要求的理由、申賠金額等通知責任方。責任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答復處理港;如拒賠須提出理由和根據;逾期不復,處理港應發電催詢一次,自催詢之日起15天內仍未收到答復時,處理港可對外賠付,責任單位不得拒付。索賠人收到承運人處理意見通知次日起15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承運人即賠付結案。但貨物被盜,可已向公安部門報告主案的,賠償期限可順延半年。
(3)責任單位異議的處理。事故的責任單位對處理港的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一般事故以處理港意見為準,重大事故,跨省區、跨航區及沿海直屬港、航的報交通
部裁定,省區內或航區內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局或航區管理局裁定。
(4)承運人對滅失、短少貨物賠償后又找到原貨物時,原則上應物歸原主,接受賠償人退回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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