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際商會1993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簡稱UCP500)的規定審核單證由于以L/C結算的單證審核至今仍無全球統一的強制性標準,因此作為具有重大影響的L/C結算慣例,UCP 500已成為規范和確保在世界范圍內將信用證作為可靠支付手段的最重要準則與方法。由于其所體現出來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和做法已被大多數的國家與地區接受和使用,UCP 500事實上已成為各國銀行處理L/C結算業務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和基本方法。因此,了解UCP500的詳盡規定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UCP 500中對有關L/C結算的合格單據的要求,主要在其D節第20條至38條中作了直接規定。在L/C沒有作相反規定時,銀行通常首先嚴格按照《統一慣例》的要求,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要求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比如,在出運的有關貨物品種較多但屬性相同時,像出口沙發、椅子等各種家具,發票和裝箱單上必須嚴格按照L/C規定的名稱來制單,但提單上卻可以不必逐項列出,只給出貨物的總稱“家具”即可,這樣處理不算是單證不符。
按照L/C所規定的條件或條款判斷單證不符雖然是根據買賣雙方的貿易合同而開立的,但L/C一旦為各有關當事人所接受,即獨立于合同之外成為有效約束各有關當事人的契約性文件。因此,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必須完全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或條款,逐字、逐句、逐條對照,以確定單據是否滿足信用證的要求。
由于UCP 500在性質上屬于慣例,不像法律、法規那樣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只有當開證行在證內明確表示愿意受其約束時,UCP 500才對有關當事人發生效用。當然,由于UCP500的重大影響,各國法院在L/C訴訟實務中經常引用其中的條款和原則,作為判決的依據和淵源。但這已是發生糾紛后UCP 500作為法律淵源發生效力的問題了。
因此當信用證的規定與UCP500有抵觸時,L/C的規定優于UCP500的原則或條款。此時受益人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審核單據。這就是單證嚴格相符原則。其具體表現一般體現為表面一致性和內容相符性兩條準則。
所謂表面一致性準則,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名稱及其內容等表面上必須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例如,某信用證將貨物描述為ATTACHES SANITAIRE(衛生潔具附件),而受益人具體的貨為EXPASION BOLT(膨脹螺栓)時,為了使有關單據中貨物的描述與信用證的規定相一致,即便有的單據因某種特殊作用如清關報稅等需要顯示具體貨名,收益人在制單時仍必須將信用證所規定的ATTACHES SANITAIRE顯示出來,然后在其后加注具體貨名EXPASION BOLT。
所謂內容相符性準則,是指受益人在審單時應注意避免照搬、照抄信用證的原話,只要內容相符即可,例如,信用證的有關人稱指向、時態、語態等,轉到單據上時,即應作相應的調整,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但遵循這一準則時,受益人在實務中通常必須確保這種改變與議付行或付款行的習慣做法不會產生沖突,否則也容易成為單證不符的把柄和籍口。
按照銀行的經營思想、操作規程判斷單證不符由于在受益人表示接受以后,L/C獨立于合同之外對有關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由于L/C結算只管單證不管貨物;由于“單證相符”主要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與L/C的規定完全相符,即便像UCP 500這樣具有全球影響的國際慣例,在當事人的意思與其相左時也難以產生事前的規范作用。因此,與L/C結算有關的銀行,特別是開證行、付款行和保兌行等,它們的經營思想、操作規程和習慣做法當然對判斷單證不符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由于L/C結算作為銀行經營的一項重要的表外業務,銀行有權對單證等有關條目的處理作出自己的選擇和判斷,與此同時處理過程自然也體現了相關銀行的經營方針和經營作風。因此受益人必須在審核、繕制單證的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的有關操作規程行事。尤其是在準備打包融資或議付貨款時,受益人審核單證更應明確銀行的觀點、管理和習慣做法。
結合上下文內容判斷單證不符 L/C是一個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其內容是完整的,互為聯系的,其中要求的條件、單據等是相輔相成、前后一慣的。因此如果受益人審核單證時,在前述方法用盡之后仍有難以處斷的問題,不妨遵循普遍聯系的觀點,結合上下文內容進行全面思考,避免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一條款。
例如,歐盟某國開來一L/C,要求提交的單據中有一項是CERTIFICATE OF ORIGIN(產地證),而在后文中又要求受益人將正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普惠制產地證)寄交開證申請人。結合上下文內容,我們就能判斷出信用證要求向銀行提交的是副本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產地證),而非一般的產地證。當然,在無法改證的情況下,受益人最好還是要聽取議付行的意見。
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判斷單證不符審核并判斷單證不符時,所謂合情、合理、合法是指受益人應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國際貿易結算知識,對各種單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例如,普惠制產地證是施惠國賦予受惠國出口貨物減免進口關稅的一種優惠憑證,其“收貨人”一欄,應填寫最終買主。如L/C未作明確規定,應根據合同的買方、提單的收貨人、通知人及貨至目的地等資料對最終買主作出合理的選擇。議付行通常應該及時地向其結算客戶傳遞相關的國際結算慣例。
按照單據的商業功能和結算功能相統一的原則判斷單證不符單據的商業功能是指在商務流轉及商品買賣過程中,其作用是主要的,結算功能是次要的,如形式發票。審核這類單證時,受益人應著重考慮其商業功能。為此,受益人應該了解各類單據的作用及功能,按照各類單據自身的功能及用途審核單證,避免將不必要的內容強加于單據而導致單證不符。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以L/C結算的單證審核至今仍無全球統一的強制性標準,因此筆者上面羅列的這些準則和方法,各自的名稱甚至做法都不完全相同。但盡管如此,其目的和宗旨卻只有一個,即為了單證完全相符以順利結匯。因此,從這個視角來說,國內商業銀行主動借鑒并綜合選用這些準則和方法,絕非攪亂視聽而是有著開闊視野、互促互補的積極作用。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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