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兒童乘車安全的法規和標準的出臺,對汽車兒童安全座椅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幾大標準:歐洲ECE R44/03標準、美國JPMA/ASTM、加拿大CMVSS 213、日本JIS等,澳大利亞、中國臺灣等地也相繼頒布了對應標準。其中以歐洲的要求最為嚴格,人們使用汽車兒童安全座椅由自發使用轉向了強制使用。
在中國,由中汽研起草的《兒童安全座椅等相關產品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已經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實行,該標準包括對座椅本身的技術要求和所有在售車輛必須強制安裝ISOFIX 錨固系統裝置等要求。[5]
檢測規定
歐美等國根據各國的不同情況,都制定了兒童安全座椅的檢測方法。各國都對座椅的動態性能有著嚴格的技術要求,對于檢測實驗中座椅的移動量也規定得十分明晰。美國相關法規中,對座椅織物的耐磨強度、耐光強度,以及帶微生物強度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與歐洲一樣,進行鹽霧試驗,以考察抗腐蝕能力。此外,歐洲還對兒童安全座椅的能量吸收性、抗翻滾能力、耐高溫性以及安全帶的調節和卷收功能有嚴格限制。
關于兒童乘車安全的規定
歐美
瑞典要求7歲以下的兒童乘車,車上應備有保護兒童安全的裝置;
在美國,法律規定的年齡為4歲以下;
在加拿大,法律規定是5歲以下;
澳大利亞規定的年齡是8歲以下;
德國、荷蘭和日本甚至將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要求提高到12歲以下。
澳洲
新南威爾士:
在車內用手抱著孩童、嬰兒是違法行為;
多于一名孩童使用一條安全帶屬于違法;
如果在一個安裝了安全氣袋的前座乘客座位上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便是違法
新西蘭
5歲以下孩童必需使用合適的兒童安全座椅;
在有供應的情況下,5歲至7歲孩童在車內必需使用兒童束縛設備;
7歲至14歲孩童必需使用安全帶,如果車輛沒有安裝安全帶,孩童則必需坐在后座。
英國
英國在2006年9月18日通過法例;
3歲以下孩童,3歲至12歲或135厘米以下孩童在車內必需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或加高座椅。
例外的情況則包括:車輛后座沒有安裝安全帶;車輛是一輛出租車,或孩童需要在緊急情況下乘車。
香港也實行的這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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