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不能亦稱“支付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于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于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資不抵債,指個人或企業的全部債務超過其資產總值以致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財務狀況其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及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其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償還能力。
資不抵債與清償不能的區別:
支付不能是指企業法人欠缺清償能力,即對于已到清償期限,而且已受清償請求之債務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處于全面地、長期地不能清償之財產狀態。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客觀狀態。它僅以債務人的資產作為考察的依據,而不考慮其信用、技術和勞力等因素,因此,資不抵債并不必然導致清償不能。只有當債務人資不抵債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才能構成破產的原因。不過,作為例外,我國《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清算組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由此可見,資不抵債是公司在特定情況下破產的原因。
支付不能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外部性出發,而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應當更多地從公司的內部性出發。前者重在形式,后者重在實質。兩者有機地構成了公司法、破產法中的一對概念。當一個公司逐漸步入將觸及到眾多利益的破產境地時,這一對概念無疑構成了兩個嚴密的監控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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