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作為法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立即消滅?即企業法人是否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
一、對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錯誤認識
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司法人員認為: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后,其法人的主體資格立即消滅,從而在民事訴訟中喪失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他們的理由是: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通過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由行政權授予,同樣,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也應當由通過行政權予以消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行為,是通過行政的行使,剝奪了企業法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企業法人的定義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當企業法人被剝奪經營權時,其盈利的目的不能達到,企業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自然就喪失了民事主體資格。
二、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司法實踐中的通常作法
在司法實踐中,當遇到債權人對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企業法人提起訴訟的時候,有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以“喪失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而應當以企業法人的開辦單位、主管上級、股東為主體提起訴訟。同樣,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也不能作為原告起訴相對人。
三、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續
企業法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后,只是停止了清算范圍以外的活動,其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續。既可以當原告,也可以做被告。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解散程序的開始,而不是主體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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