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公司辦事處?
辦事處,是一種老的說法。在2005年之前有這樣的稱呼。從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這樣的說法。比如:客戶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來找個辦公室只是從事聯絡業務和市場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辦理任何手續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掛牌“北京xxx公司上海辦事處”。如果您打電話給工商局,他們也不會有任何的執照可以頒發給你。——這一點,我們已經在實際中得到多個區的工商局的證實。
2、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指客戶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欲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有2種形態:獨立核算的和非獨立核算的。(雖然說起來有2種不同的形態,但對客戶而言,實際拿到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都是一樣的。只是在申請稅務的過程中,填寫的表格內容不一樣而已。)
(1)、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可以獨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對獨立。
(2)、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不獨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母公司帳目。
客戶可以自由選擇獨立還是不獨立核算,無需注冊資金。
3、公司辦事處與分公司的區別
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議是無效的。其職責僅僅是聯絡、了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以及后來的補充規定國稅函[1998]718號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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