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是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中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這種形式按照中外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來確定投資者的風險、責任和利潤分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中外投資者多數愿意采取這種形式。這種形式多地應用于投資者多、技術強、合作時間長的項目。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立在中國境內的,由雙方通過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這種形式的特點是合作方式較為靈活,中方投資者可以無形資產等要素作為合作的條件,解決了我國企業投資資金缺乏的問題;允許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對外國投資者有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滿后,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
(三)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亦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它是指外國的公司、上海注冊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準,設在中國境內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但其不包括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這一形式的股權完全屬于外國投資者,因而外國投資者愿意采用更加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帶進一些通過合資形式也難以引進的技術,在國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資金的情況下,可以擴大就業,增加稅收。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簡稱外國股東)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簡稱中國股東),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中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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