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有哪些方法?
有限公司解散的方法分類:
1. 由法庭頒金清盤 / 解散
法庭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77條內訂定的情況,頒令一所有限公司清盤 / 解散。
2. 自愿清盤 / 解散
a. 股東自愿清盤
公司股東在自愿及清還所有債務后,向公司注冊處申請取消公司注冊及登記。
b. 債權人自愿清盤
當公司股董相信無力還債,債權人便可申請把該公司清盤。根據公司條例第178條,無力還債的定義是:
1.公司欠了一債權人HK$5000以上,還款期已屆滿,債權人把還款通知書送達公司的注冊地址,但該公司在三星期內,仍未償還該債務或提出債權人滿意的安排。
2. 該公司的債權人在強制執行法庭的判決后,欠款仍末能償還。
3. 法庭考慮公司的不確定債務及可預期的債務后,法庭認為該公司確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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