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
某輪根據承運人與托運人簽訂的支線運輸協議,從中國天津新港裝載載貨集裝箱運往香港卸載。在香港卸載后,由他輪運往歐洲港口。托運人作為全程運輸的承運人,向歐洲收貨人簽發了新港至歐洲港口的全程運輸提單。該輪于1994年1 0月31日到達香港,托運人委托香港H公司所屬的駁船,將所載集裝箱運往集裝箱堆場卸載。1994年10月31日21時30分,駁船載上該輪最后一批載貨集裝箱運往集裝箱堆場,其中包括托運人托運的14個載貨集裝箱。但在11月1日早晨約0時5分準備在集裝箱堆場碼頭卸載時,駁船船主發現,該駁船不在碼頭泊位,去向不明,駁船上所載包括托運人的14個載貨集裝箱在內的貨物全部失蹤。托運人根據支線運輸協議,要求承運人賠償集裝箱箱體價值損失,并承擔托運人作為全程運輸的承運人,根據全程提單,對14個載貨集裝箱丟失而應對歐洲收貨人承擔的箱內貨物的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之一,是丟失的集裝箱箱體賠償限額應按每件算,還是應按毛重計算。
二、爭議:
中國《海商法》第56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按照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者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666.67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2計算單位,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但是,托運人在貨物裝運前已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的,或者承運人與托運人已經另行約定高于本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除外。貨物用集裝箱、貨盤或者其他類似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裝在此類裝運器具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視為前款所指的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未載明的,每件裝運器具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裝運器具不屬于承運人所有或者非由承運人提供的,裝運器具本身應當視為一件或者一個單位。”
托運人提出,根據中國《海商法》第56條規定,貨物賠償限額應以每件或每其他貨運單位666.67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計算,以二者中較高的為準。本案丟失的托運人所有和租用的14個集裝箱中,有10個集裝箱的空箱自重2150公斤,按其毛重計算,每個集裝箱空箱的賠償限額應為4300特別提款權;而其余4個集裝箱的空箱每個自重2320公斤,按其毛重計算,每個集裝箱空箱的賠償限額應為4640特別提款權。鑒于托運人對于14個集裝箱箱體價值損失的索賠為42460美元,低于14個集裝箱箱體價值按毛重計算的賠償限額61560特別提款權,承運人應賠償托運人14個集裝箱箱箱體價值損失42460美元。
承運人提出,即使認定承運人對集裝箱的丟失負有責任,而根據中國《海商法》第56條的規定,對于丟失的每個集裝箱,承運人的賠償限額只限于666.67特別提款權。
三、結果
仲裁庭認為,承運人提出每個集裝箱箱體的賠償限額應為666.67特別提款權。但是,根據中國《海商法》第56條的規定,貨物滅失的賠償限額應按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計算,以二者中賠償限額較高的為準。根據上述規定,如按每件666.67特別提款權計算,則14個集裝箱箱體的賠償限額合計9333.38特別提款權;如按集裝箱箱體的毛重計算,則14集裝箱箱體的賠償限額合計61560特別提權。仲裁庭認為,14個集裝箱箱體的賠償限額應按集裝箱箱體的毛重計算,而由于托運人請求承運人賠償的14個丟失集裝箱箱體價值低于61560特別提款權,故承運人應賠償托運人丟失的14個集裝箱體價值損失4246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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